第七十六签 萧何注律 辛己 中平 | |
〖典故〗 | |
汉朝萧何,沛郡丰人。微时,尝为刀笔吏。后佐汉高帝定天下,为宰相,以功封酂侯。汉既一统,以三章之约非可长治天下,乃命萧何注律,使民知所守法焉。 | |
〖诗曰〗 | |
三千法律八千文,此事如何说与君;善恶两途君自做,一生祸福此中分。 | |
〖圣意〗 | |
问争讼、且断理、求财禄、当揣己、病早禳、势莫使、婚更审、方吉利。 | |
〖解曰〗 | |
此签谋为阴事。神不之告。如法律操自官府。岂得预行宣泄。唯是祸福无门。全凭善恶判断。所为善。自应得福。所为恶。自应得祸。祸福之机。人自知之。将求 福而避祸。可不急去恶而迁善哉。 | |
〖释义〗 | |
律文。刑书也。三千。以罪条言。八千以字数言。生死轻重。权归刑曹。非外人所得与闻。故云如何说与君也。然有不可知而可知者。决之于善恶两途而已。善恶唯人自作。则祸福亦唯人自求之耳。盖凡事当务善以去恶也。圣意:深切着明。人其凛之。 | |
〖解签〗 | |
三千法律,指的是罪状条文,八千文,是指律文的内容,这是一般凡人无法了解,也不能事先知道,未来的吉凶,完全决定在现在所为的善恶,神佛无法为你多祈求福份,只有自己的修为才能影响吉凶,一生的祸福都由自己所作为的善恶决定,非他人能决定。此签神明无法有所助益,未来祸福早已决定在自己,求福避祸,倒不如去恶行善。此签的吉凶完全在各人作为。 | |
〖东坡解〗 | |
吉凶多变、非止一端、言不尽意、当以心观。福因积善、祸胎稔恶、知所趋避、宜自先觉。 | |
〖碧仙注〗 | |
讼庭有险莫胡行、无是无非梦不惊、祸福原来无定数、权衡善恶自分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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