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十一簽 寇公任雷陽 壬甲 中吉 | |
〖典故〗 | |
宋寇準,字平仲,下邽人,年十九舉進士。真宗時知同州,判永興軍,盡心民事。每曰:"有一時之閒,則有一時之滯。"後拜相決策,成澶淵之功。出鎮大名,貶雷陽。準內儉外奢,寢處一青幃二十年。仁宗朝贈中書令,封萊公。 | |
〖詩曰〗 | |
假君財物自當還,謀賴欺心他自奸;幸有高堂明月鏡,請來對照破機關。 | |
〖聖意〗 | |
訟莫欺、依本份、病遇醫、名休問、婚慎求、事審論、孕保安、行人鈍。 | |
〖解曰〗 | |
此簽被人欺凌。暫時耐守。自可昭雪。如人負欠不還。多方謀賴。理曲在人。我何畏哉。自有清正官司在上。恰似高台明鏡。一經照察。機關立破。謀賴者從此敗 矣。此以見凡事當依本分。毋逞狡詐。本分到處可行。狡詐適自害其身而已矣。 | |
〖釋義〗 | |
借物當還。情理之常。謀賴欺心。情理之變。受欺者勢雖弱。欺人者天不容也。高台明鏡。比公正明決之官。明鏡足以察秋毫。明智足以摘奸伏。無有機關而不破 者。欺心者盍早悟乎。占事者或應在秋。或應望後。月圓時有驗。 | |
〖解簽〗 | |
有借有還是人之常情,借東西給別人,希望別人自己會奉還,然而他人存心狡詐,故意耍賴拖欠,你也無可奈何,幸虧還有天理,猶如高台上的明鏡,照亮所有真 理,也照穿了邪惡的機關,狡詐的心可以欺負人,但無法騙過天理,最終還是鬥不過天理,遲來的正義還是會來,得到平反,收回了借出的財物。此簽告誡天網詼詼,疏而不漏,不是不報,時候未到,不可有故意占人便宜的心態。 | |
〖東坡解〗 | |
負人財物、欺賴自奸、幽有神鬼、顯有清官。一朝照破、難逃其禍、每事依心、無施不可。 | |
〖碧仙注〗 | |
本分公平、合天合地、若有虧心、神明共棄。 |
立春時間
2月3日 22:58:39
雨水時間
2月18日 18:43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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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至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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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秋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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