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十六簽 蕭何注律 辛己 中平 | |
〖典故〗 | |
漢朝蕭何,沛郡豐人。微時,嘗為刀筆吏。後佐漢高帝定天下,為宰相,以功封酇侯。漢既一統,以三章之約非可長治天下,乃命蕭何注律,使民知所守法焉。 | |
〖詩曰〗 | |
三千法律八千文,此事如何說與君;善惡兩途君自做,一生禍福此中分。 | |
〖聖意〗 | |
問爭訟、且斷理、求財祿、當揣己、病早禳、勢莫使、婚更審、方吉利。 | |
〖解曰〗 | |
此簽謀為陰事。神不之告。如法律操自官府。豈得預行宣洩。唯是禍福無門。全憑善惡判斷。所為善。自應得福。所為惡。自應得禍。禍福之機。人自知之。將求 福而避禍。可不急去惡而遷善哉。 | |
〖釋義〗 | |
律文。刑書也。三千。以罪條言。八千以字數言。生死輕重。權歸刑曹。非外人所得與聞。故雲如何說與君也。然有不可知而可知者。決之於善惡兩途而已。善惡唯人自作。則禍福亦唯人自求之耳。蓋凡事當務善以去惡也。聖意:深切着明。人其凜之。 | |
〖解簽〗 | |
三千法律,指的是罪狀條文,八千文,是指律文的內容,這是一般凡人無法瞭解,也不能事先知道,未來的吉凶,完全決定在現在所為的善惡,神佛無法為你多祈求福份,只有自己的修為才能影響吉凶,一生的禍福都由自己所作為的善惡決定,非他人能決定。此簽神明無法有所助益,未來禍福早已決定在自己,求福避禍,倒不如去惡行善。此簽的吉凶完全在各人作為。 | |
〖東坡解〗 | |
吉凶多變、非止一端、言不盡意、當以心觀。福因積善、禍胎稔惡、知所趨避、宜自先覺。 | |
〖碧仙注〗 | |
訟庭有險莫胡行、無是無非夢不驚、禍福原來無定數、權衡善惡自分明。 |
立春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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